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招标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课题招标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招标课题研究水平和成果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招标课题执行过程中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三条 研究院课题招标坚持面向校内外大学、研究所的教师、研究生,进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课题的招标、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招标课题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水平和时间,并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资质,有主持过相关课题研究的经验。
第五条  招标课题申请应符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当年发布的招标课题指南的资助范围。
第六条  申请招标课题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招标课题申请书》。
第七条  招标课题于研究院建设项目启动当年三个月内受理申请,课题研究期限为1-2年,课题经费分2次拨付。
研究生可申请招标课题中的子课题,课题研究期为1年,立项资助相应经费。
第八条  招标课题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评审。学术委员会将就选题的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工作条件保障以及申请人的资格等签署具体意见。经审核批复后,主持人填写招标课题合同书,纳入研究院建设项目给予资助。
第三章       招标课题的管理
第九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对招标课题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有:
1)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2)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
3)课题结题验收。
第十条  在招标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主持人每年向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汇报课题进展情况,并向研究院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  在招标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并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课题研究未按年度计划完成当年研究任务的,院学术委员会视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三条  招标课题执行期结束后,应于一个月内结题,请认真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招标课题结题申请书》,并提交结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研究院招标课题的资格。研究期间所发表论文、著作第一作者必须署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资助”字样。
 
第四章  课题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研究成果署名权归课题组所有,版权和使用权归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所有,未经同意,中标者不得向他人提供。否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有权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将招标课题的研究成果汇编成册,报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若单个课题有效投标单位少于3家或所有投标者的课题研究纲要都未达到要求,或研究院设立的应急课题,研究院可实行委托研究。
    第十七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课题委托部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办法解释权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0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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