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了顺利地开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各种学术活动,规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权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院的发展目标和规划、评估本院的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决定本院的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
3、确定本院的重大或集体科研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课题和课题组负责人及资助金额;
4、负责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定期对本院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5、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
6、审议研究院院长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构成
1、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组成,必要时可根据研究院建设需要临时增补或调整;
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及任免
1、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其缺额按有关规定补聘。如该委员任期已满一年,将不再增补。
2、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的产生由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提出,并经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研究院聘任。委员换届和增补均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研究院聘任。
3、学术委员会成员除本院的专、兼职研究员外,应尽可能包括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且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4、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1、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年会制。
2、平时工作期间,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相关事宜。
3、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00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