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地经费的统一管理,维护学校和基地科研人员利益,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促进基地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经费来源:

1、教育部投入及学校配套的基地建设经费;

2、基地承担的纵向和横向项目经费;

3、按学校政策留归基地使用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  基地经费支出权限:上述经费来源中第2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第13项经费由基地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基地经费的支出范围必须符合有关的财务制度以及拨付经费的机构的有关要求,并应严格按照相关立项部门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进行支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条  基地的财务工作服从学校财务处的统一管理,接收学校审计处和财务处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0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