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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基地项目的管理,提高研究人员争取项目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基地研究人员申报承接的各类纵向项目和各类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等横向项目。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广大研究人员积极申报承接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实行学校、基地两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基地承接外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须按学校相关规定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应主动将合同交科研处和财务处各一份备案。
第五条 只有经登记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成果才能计算科研量化考核的分值,并作为职称评定与工作量核算的依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
1、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2、项目经费使用本着“提高效率、简化手续、方便研究”的原则。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七条 项目批准或者合同生效后,不得擅自更改研究方案,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学校和批准立项部门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协议,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横向科研项目如出现不能收回资金、亏损或出现法律纠纷等情况,其责任由相应的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项目在研期内,项目负责人应按年度向基地如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按批准立项部门要求进行中期或年度检查。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其研究成果必须通过专家鉴定方可结项。成果鉴定方式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组须将鉴定意见或结项证书,连同申请书、任务书、合同、立项证书、结项报告书以及研究成果等全套结项材料一份交基地保存。同时向基地提交一份约3000字的成果简介,以便在校园网上宣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二0一一年三月